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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通用多篇)

时间:2025-07-16 08:53:33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通用多篇)

[导读]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通用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 篇一

1、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应当每日通过电话通讯、手机定位、实时视频、APP端等方式向司法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必须保证活动范围在请假范围内。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在返回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应当提供交通、食宿等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由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后,应当逐级报告批准机构。

3、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4、社区矫正对象如有超出批准事由、区域、期限活动等违反外出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 篇二

1、接收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在接受矫正对象时,要做好与审判、监狱、公安等机关的紧密衔接,建立健全矫正对象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工作衔接机制。

2、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在公安机关配合下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和考察,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监督程序,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3、教育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方案。通过集中教育培训、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4、考核及奖惩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

5、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6、解除制度。矫正对象矫正期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解除矫正;重新违法犯罪或被收监执行的,依法办理;矫正对象死亡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7、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行委)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矫正对象正式档案,一人一档;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矫正对象副档,一人一档。档案内容要翔实、全面,符合要求。档案管理要规范,使用得当。

8、监护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矫正工作志愿者或单位、居(村)委会签订监护、矫正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矫正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签订的监护、矫正协议追究责任。

社区矫正活动方案 篇三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和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XX]49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五种罪犯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城关,实现奋力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五、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区矫正组织。镇成立由镇党政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 ……此处隐藏2426个字……/p>

三、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率不超过2%、脱管率不超过2%、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5%以内。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志愿者队伍。

四、工作措施

1、镇村(居)两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作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

2、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里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伏法;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权益,从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入手,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研究,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体系。

3、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落实专职工作人员,镇司法所配备2人司法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加强多层次、多形式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分期分批的学习培训,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建立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机制,规范矫正对象档案、工作台帐、文书材料的制作、管理、传递和使用。

4、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社会帮扶力量,进一步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实行动态聘用制管理。

5、加强安全保证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早建立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三是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审批责任,消除管控盲区。

6、加强社区矫正示范点建设,要按照承担三项任务(课题研究、形成示范、创新经验)和实现五个突破(理论研究、形成特色、提高质量、完善制度、形成体系)的要求,制定措施,加大对示范点的检查、指导力度。

7、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镇村(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以促进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8、要发挥社区矫正工作调研的引导和信息的宣传作用。总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 篇七

1、社区矫正人员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的区县(市)范围,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

2、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的区县(市)范围,一次请假7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并报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备案;一次请假超过7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办批准,但不得超过一个月。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确需转诊证明。

4、社区矫正人员应在批准请假外出到期次日前向司法所报告销假。社区矫正人员在批准外出请假期间的教育和社区服务,在返回原固定居住地销假后一并进行。对拒不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得批准其继续外出就业,并按考核内容给予相应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 篇八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迅速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以确保工作的依法、规范性。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衔接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要形成制度,并进行总结完善。

三、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到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按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因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等情形,要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六、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七、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制度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填写档案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八、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社区矫正组织积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考核奖惩制度。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矫正对象考核制度,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对矫正对象的奖励有:表扬、物质奖励、减刑。对矫正对象的惩罚有: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消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活动方案 篇九

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为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3月底前。局党组编制部门联系,完成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股)编制落实的初期(函请)工作落实1—3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

二、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调查工作

8月底前,各乡镇司法所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联系完成社区矫正对象调查工作,将调查情况制表汇总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1—2个,试点单位要开展社区矫正的常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台帐(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二是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对象个人档案(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情况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个别谈话教育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月度小结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自谋/安置)就业情况登记表、社区矫正请假登记表)。

2、社区矫正办公室年内要撰写调研文章1篇以上。

3、社区矫正办公室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安排的报表和文字材料。

四、开展社区矫正督查工作

1、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在年内对各乡镇司法所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矫正督查工作。

2、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在年内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开展2次以上的社区矫正督查工作。

3、社区矫正单位要在年内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进行4次以上的督查工作。

五、开展社区矫正总结工作

1、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在年内进行两次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即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

2、社区矫正试点单位要在年内进行两次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即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1次以上的现实表现情况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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